(2016)最高法行申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书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书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2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书明,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系再审申请人韩书明之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韩书明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24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书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进行听证后依法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为系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泉镇政府)所为;2.再审被申请人假借村民自治土地腾退,实质是国家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3.再审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发延期告知违法。本院认为:经原审法院查明,韩书明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海淀区政府确认温泉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4500万元。海淀区政府受理韩书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向温泉镇政府进行调查,并结合双方提供证据,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温泉镇政府对韩书明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由此,海淀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韩书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韩书明的全部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指出了海淀区政府未及时向韩书明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和被诉决定属程序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上述程序不当情形并未对韩书明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韩书明要求确认海淀区政府超期送达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其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也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韩书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韩书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周 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