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099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2048290-9。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思杭,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超,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