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俞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2民初180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俞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焕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恩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美月(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