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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郑俭、李景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郑俭,李景魁,河北翠美轩珠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63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7号。负责人:徐明勋,行长。委托代理人:邵阳、马谦,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俭。被告:李景魁。被告:河北翠美轩珠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86号怀特古文化茶城2层A区16号。法定代表人:郑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郑俭、李景魁、河北翠美轩珠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庄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2元减半收取11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维艳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