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范国与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范国,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李范国。被执行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李范国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博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6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