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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宁德市晨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见闻、刘彬彬、余根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晨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见闻,刘彬彬,余根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31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林仁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候,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晨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根潮。被告:张见闻,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彬彬,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余根潮,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宁德市晨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见闻、刘彬彬、余根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5元,减半收取88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信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蕊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