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志勇非法拘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9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志勇,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经商。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2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于同年10月25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志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志勇伙同田×、林×(均已判刑)等人,于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双桥肯德基餐厅外,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刘×1(男,31岁,北京市人)强行带上车,带至本市昌平区益泉会所等地,限制刘×1人身自由至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孙志勇于2016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1陈述,证人田×、林×、刘×2等人证言,转账凭证,借条复印件,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前科、释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勇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志勇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志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志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志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的具体作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志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27日,亦予以折抵。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