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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何进平、XX明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进平,XX明,何进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进平,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明,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进华,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萍,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华路八号。法定代表人:尤习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智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龙安集团���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徐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运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进平、XX明、何进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将投资款及利息缴付给湖北泰安福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故湖北泰安福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利益的承受方。原审法院判令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向湖北泰安福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及利息,但未将湖北泰安福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于遗漏当事人。本案中股东向湖北泰安福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事实及法律关系,亦需在湖北泰安福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鉴于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进平、XX明、何进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0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琪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