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波抢劫罪、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410号罪犯胡波,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南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波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赃款二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胡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务,曾获3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宗 富代理审判员 唐 代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