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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曾祥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041号罪犯曾祥弟,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祥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祥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祥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祥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祥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祥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