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晓卿与白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强制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卿,白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91号申请人张晓卿,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翠花,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翠花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有申请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白翠花在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局(2015)伊法执字第1760号案件申请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朝格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