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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玉国与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国,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国,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孙裕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国,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国与被执行人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119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4640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61元、执行费6861.36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