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星明纸箱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星明纸箱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明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加东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255310334D。法定代表人林光。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开发区黄椒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30769247-8。法定代表人陈曦。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明纸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明纸箱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1240.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9元、执行申请费41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明纸箱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星明纸箱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美兰塑胶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4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