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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晓红、熊金玉等与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红,熊金玉,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81号原告:余晓红,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熊金玉,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余晓红,即原告一,系原告二的丈夫。被告: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孝福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018123-7。法定代表人:秦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曦、甄德国,分别系广东金新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余晓红、熊金玉诉被告中山市悦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余晓红、熊金玉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红、熊金玉撤诉。案件受理费7566元,减半收取3783元,由原告余晓红、熊金玉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