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运泉与李秀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运泉,李秀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第934号申请执行人罗运泉,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秀坚,女,1966年11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罗运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秀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坚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罗运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罗运泉申请执行李秀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6)桂0203执93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