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3执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运泉与李秀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运泉,李秀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第934号申请执行人罗运泉,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秀坚,女,1966年11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罗运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秀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坚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罗运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罗运泉申请执行李秀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6)桂0203执93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