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4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正龙与杨永华、王行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龙,杨永华,王行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8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正龙,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杨永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行潮,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龙与被执行人杨永华、王行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杨永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正龙借款162000元、利息179517.3元(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16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24元,被执行人王行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永华、王行潮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