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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财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282-1号变更保全申请人: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闫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浩,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堂,住伊宁市。变更保全申请人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新4002财保282号民事裁定,冻结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伊宁城建支行30060XXXXXXXXXXX155账号的38万元银行存款。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供其位于伊宁市XX片区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及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解除对38万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伊宁市XX片区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及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为3年;二、冻结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伊宁市XX片区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及X号楼X单元XXX室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为3年;三、解除对新疆金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伊宁城建支行30060XXXXXXXXXXX155账号的38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