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47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升五与董宝臣、董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五,董宝臣,董宝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705-1号原告:刘升五。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董宝臣。被告:董宝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宝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栾晓燕。原告刘升五与被告董宝臣、董宝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