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辖终1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卢荣法与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荣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号。法定代表人:项正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荣法,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荣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而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阳市横店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卢荣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卢荣法诉称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由其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杭州下沙街道”一标外墙花岗岩干挂工程及配套工程欠付工程款的事实,结合卢荣法据以起诉的两份合同之内容,认定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地点在杭州市下沙街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