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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薛国伟与薛飞峰、寇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伟,薛飞峰,寇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薛国伟,男。被执行人薛飞峰,男。被执行人寇青青,女。薛国伟与薛飞峰、寇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薛飞峰一次性清偿薛国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寇青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薛飞峰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薛飞峰、寇青青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薛国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国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3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亚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