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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永吉县春晖饲料经销有限公司与王俊伟、王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春晖饲料经销有限公司,王俊伟,王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民初1099号原告:永吉县春晖饲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9-1-1-9。法定代表人:赵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涛,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伟,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淑艳,系王俊伟之妻,现下落不明。原告永吉县春晖饲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伟、王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吉县春晖饲料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祯、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伟、王淑艳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永吉县春晖饲料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拖欠原告的饲料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最后结账拖欠饲料款3万元,并出具欠据。在此期间原告向二被告追偿多次,二被告总是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来院告诉,敬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俊伟、王淑艳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10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饲料,至2013年累计欠原告饲料款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1份,约定2014年年底前还清。2013年二被告举家搬迁,拖欠原告货款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将饲料交付给被告,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就应当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背《合同法》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偿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家庭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伟、王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永吉县春晖饲料经销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王俊伟、王淑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世军人民陪审员  丁跃东人民陪审员  林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