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丙华与刘志强、李端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华,刘志强,李端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6596号原告:杨丙华,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唐斐,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珏,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志强,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端阳,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担保人:佛山中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朱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丙华诉被告刘志强、李端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丙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志强、李端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2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中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丙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志强、李端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2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