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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梁梓欣与何焕南、莫仁倍、张小勇附带民事赔偿2016执22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梓欣,何焕南,张小勇,莫仁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梁梓欣,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何焕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张小勇,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莫仁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关于本院受理梁梓欣、何焕南申请执行张小勇、莫仁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38200.50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向被执行人张小勇住所地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莫仁倍住所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调查,向广州市的房管、车管、工商部门调查及通过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调查,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交异议。据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2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