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黄兴忠与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忠,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30行初98号原告黄兴忠,男,195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董玲娟。委托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兴忠诉被告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兴忠于同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忠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庞 芸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人民陪审员 樊庭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