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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王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王依,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王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5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0135-8。法定代表人魏敏松。被执行人王依,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依应支付透支本金人民币100846.93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6900元,案件受理费1332元、保全费1570元、执行费15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依所有的浙J×××××号丰田牌汽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依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依所有的浙J×××××号丰田牌汽车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5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