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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威诉被告王春英、赵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王春英,赵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791号原告:李威。被告:王春英。被告:赵吉柱。原告李威诉被告王春英、赵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春英所有的坐落于兴海管理区站前街永安委环城北路36栋22号,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房权证号:海城市字第2013041001**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春英所有的坐落于兴海管理区站前街永安委环城北路36栋22号,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房权证号:海城市字第20130410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置财产的行为;二、对原告李威提供担保的刘杨所有的辽C9A8**号别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置财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仁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