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威诉被告王春英、赵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王春英,赵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791号原告:李威。被告:王春英。被告:赵吉柱。原告李威诉被告王春英、赵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春英所有的坐落于兴海管理区站前街永安委环城北路36栋22号,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房权证号:海城市字第2013041001**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春英所有的坐落于兴海管理区站前街永安委环城北路36栋22号,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房权证号:海城市字第20130410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置财产的行为;二、对原告李威提供担保的刘杨所有的辽C9A8**号别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置财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仁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