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5民初2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宽,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22056号原告:冯良宽,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靖靖,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被告本院受理原告冯良宽诉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冯良宽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6)沪0105民初2118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6)沪0105民初21181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