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莉诉被告赵旗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35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