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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莉诉被告赵旗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35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