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610号原告白xx。被告王x。原告白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XX(2001年6月12日出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任,于2014年末离开家,音讯全无,一直联系不上,现下落不明,如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XX(2001年6月12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册,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克山县向北联镇新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2年多了。3、本院对被告王X三叔王殿军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王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XX(2001年6月12日出生),被告王X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王XX(2001年6月12日出生)应随原告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白XX与被告王X离婚。婚生男孩王XX(2001年6月12日出生)随原告白XX生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用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德林人民陪审员 李迎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