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翁瑞晓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瑞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109号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苏加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忠友,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翁瑞晓,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瑞晓名下位于永嘉县南城街道桥翔路263号(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上塘字第××号)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交纳保证金100000元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翁瑞晓名下位于永嘉县南城街道桥翔路263号(权证号XX号)的房产,期限为2019年10月2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盈盈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