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扬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474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扬,女,1990年9月5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案李扬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为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