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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秋荻与被执行人湛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荻,湛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秋荻,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湛兴辉,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湛兴辉名下的位于龙江县龙江镇生资小区三期1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产权证号QZ201311XX**)过户至徐秋荻名下,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