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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24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白鹤路。被执行人:彭生友,男,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彭生友逾期未履行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卫医罚(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应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安卫医罚(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建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巩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