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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孔庆刚与兴安盟佳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刚,兴安盟佳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刚,男,1949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兴安盟佳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赵红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孔庆刚与兴安盟佳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兴安盟佳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孔庆刚案件款50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兴安盟佳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兴安盟佳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孔庆刚未受偿金额为21680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