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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众鹏商贸有限公司、吴岗、张慧勤、魏灵水、郭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众鹏商贸有限公司,吴岗,张慧勤,魏灵水,郭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41号家豪建材大厦内1层A-4-(1、2)号。负责人梁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众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0号中铁现代物资交易中心交易楼305室,组织机构代码:71975426-8。被执行人吴岗,男。被执行人张慧勤,女。被执行人魏灵水,男。被执行人郭菊梅,女。关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众鹏商贸有限公司、吴岗、张慧勤、魏灵水、郭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16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本息5508710元及至贷款清偿日之贷款罚息、复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执行费549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吴岗名下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屋一套、房屋四套;查封被执行人张慧勤名下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屋一套。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