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祥成与被执行人鞠保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成,鞠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郭祥成,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吉地尔小区*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鞠保臣,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人和街道东街村***号。申请执行人郭祥成与被执行人鞠保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7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祥成与被执行人鞠保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54528元,已执行5000元,未执行3495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