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白国志与金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志,金少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95号原告:白国志,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金少武,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白国志诉被告金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国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原告白国志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