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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白国志与金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志,金少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95号原告:白国志,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金少武,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白国志诉被告金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白国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原告白国志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