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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龙英纺织有限公司、吴文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龙英纺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文,林雅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龙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祥盛商区B幢东37号。法定代表人:吴文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主要负责人:钱剑良,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文等。原审被告:林雅霜。原审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菀坪镇。法定代表人:吴文等,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昭群,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旗北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玲玲,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荣望。原审被告:瞿泽华。原审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吴荣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江龙英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及原审被告吴文等、林雅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吴荣望、瞿泽华、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龙英纺织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龙英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