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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齐若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若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伟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齐若希,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若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齐若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6464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原告吉林省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5元,由被告齐若希负担2122元。”法律文书于2016年9月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若希银行账户存款67,668.20元人民币(含物业费64,645.20元、案件受理费2,122.00元、执行费90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