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恢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张治东、常保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张治东,常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82-1号申请人张秀英,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治东,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常保玲,女,195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张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治东、常保玲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抗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