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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张治东、常保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张治东,常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82-1号申请人张秀英,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治东,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常保玲,女,195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张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治东、常保玲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8)临民抗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