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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金平诉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平,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880号原告:沈金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吴贞华,董事长。原告沈金平诉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即2016年9月5日,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工程施工地在广德县邱村镇,即合同履行地为广德县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宣城市振华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