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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宏吉商贸有限公司、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宏吉商贸有限公司,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宏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南侧公安局住宅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文。被执行人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涞水县宋各庄三皇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岩,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邸统森,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宏吉商贸有限公司与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