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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炎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722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仕新,该行员工。被告胡炎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禹颖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