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永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孙永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孙永牛,潘志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940号原告:钱永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主要负责人:马勇,总经理。被告:孙永牛。被告:潘志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孙永牛、潘志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钱永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