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民初7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木志诉黄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木志,黄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7654号原告:苏木志,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新辉,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苏木志与被告黄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木志、被告黄新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木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和2015年5月10日,被告黄新辉以套房装修为由两次向原告苏木志借款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合计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被告承诺借款两、三个星期后归还。借款三个月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推搪,至今只还款3000元,尚欠27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每个月还款2000元至款项全部还清止。黄新辉辩称,他因家庭成员治病及个人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但借款约定利息3分以上,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前期有付利息,后来没有付,具体付了多少利息他也不清楚。之前双方调解由他每月还1000元,他已还了三个月,总共还款3000元,现因经济能力确实有欠缺,信用卡严重透支,没办法还款。原告曾半夜三更打电话到他家威胁他及他家人。现在他有还款欲望,但没有还款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和2015年5月10日,被告黄新辉因家庭经济及个人生活需要两次向原告苏木志借款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合计借款30000元,被告黄新辉并出具《借条》二张给原告收执,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还款3000元,尚欠27000元未还引起纠纷,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解决。庭审中,被告提出借款约定利息3分以上,借款前期有付利息,后来没有付,具体付了多少利息他也不清楚。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承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没有异议,《借条》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已还3000元,尚欠27000元未还,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生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借款未具体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催讨未能偿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个月还款2000元至款项全部还清止,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新辉应偿还原告苏木志27000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15日还款2000元至款项全部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黄新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