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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明昌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778号原告:谢明昌,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英,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丹县。(特别授权)被告:黄成科,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南丹县城关镇中学校长,住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磊,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谢明昌诉被告黄成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明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谢明昌负担。审 判 长  韦晓静审 判 员  吴函芮人民陪审员  黄必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香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