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庄道岳与毛来夫、潘玲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道岳,毛来夫,潘玲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道岳,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来夫,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新远景村车新片捕屿****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玲君,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新远景村车新片捕屿****号。上诉人庄道岳因与被上诉人毛来夫、潘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认为本案借款并未约定利息,借条上“利息1分半”的几个字是上诉人事后添加。由于涉案借条上除借款人处“毛来夫”的三个字是被上诉人毛来夫本人所签外,其他内容均为上诉人填写,因而,利息的约定是否系上诉人事后添加,应当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直接作出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庄道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