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辖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呈贡隆盛基制砖厂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呈贡隆盛基制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昆明出口加工区监管大楼609室。主要负责人:艾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呈贡隆盛基制砖厂,住所:呈贡县斗南镇上可乐省体委训练基地旁。经营者:朱贵鸿,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故本案应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呈贡隆盛基制砖厂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当事人有权就地域管辖进行约定;双方合同约定“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上诉人(即甲方)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音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