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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磴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存德与李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慧,李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慧,男,1976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磴口县。被执行人李忠山,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李忠慧诉李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磴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