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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薛飞国、陈丽君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薛飞国,陈丽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4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3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飞国。被告:陈丽君。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告薛飞国、陈丽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保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男轩 关注公众号“”